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教育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省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需要安排。安排对象主要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师和学生,以及承担教育培训等任务(竞争性项目)的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资金专项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关决定,以“争先进、当标兵、建高地”为抓手,推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力争到2018年,全省教育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达到85%;到2020年,全省教育现代化达到新高度,市县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全覆盖。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用途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在各用途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教育厅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1.对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2.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组织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省教育厅的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组织申报本地项目,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
(三)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及时向教育和财政等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用于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服务与条件支撑平台建设等。
(二)高校创新强校工程,用于本科高校“创新强校工程”奖补、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省市共建本科高校发展建设补助等。
(三)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用于补助省属高校补充和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硬件质量。
(四)化解高校债务,用于化解省属高校因基本建设等形成的债务。
(五)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用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
(六)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争先创优奖补,主要用于高职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市项目、粤东西北有条件县域中等职业教育争先创优发展项目、中职教育内涵发展建设(含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厅直属薄弱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一体化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以及用于国家部委有关职业教育项目的资金配套等。
(七)省职教基地建设,主要用于省职教基地学校新校区基本建设。
(八)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 主要用于奖补欠发达地区(粤东西北地区、肇庆、惠州,江门的开平、恩平、台山市)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补助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省属中小学发展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经费、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等。
(九)强师工程,用于师德建设、教师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师达标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强化、职业教育教师能力提升、高校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和地方奖补等教师队伍建设支出。
(十)民办教育发展,用于奖励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级以上市,奖补民办高职学校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维护,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康复设施设备,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室等。
(十二)教育工作项目,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民族教育等发展建设、学校德育建设、招生考试、教育救灾等应急支出和教育工作经费支出。
(十三)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财政承担部分、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出。
(十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教育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需要安排,动态调整。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程序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