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对《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并经2020年7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校的综合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我校教师的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水平提高,发挥教师的特长,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科学评价教师的科研工作,对教师的科研工作实行量化管理考核和正向激励,即对教师科研工作进行计分,教师科研工作由所得分数综合衡量。
第二条 指导思想。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教师多搞科研,擅长科研的教师多出科研成果。
第三条 考核对象:全校专任教师;
考核内容:教师的论文、著作、调研咨询报告、专利技术和艺术作品等科研工作。
第四条 每年年底统计积分,第二年重新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积分的结果可用于对教师个人进行综合评价,如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评职称等。
第二章 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方法
第五条 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方法。根据教师的科研得分,将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划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当年考核为I级,则为优秀;II级,良好;III合格;IV级,不合格。科研工作量的计分方法详见第三章。
表1
等级 |
分数 |
I |
≥60 |
II |
≥40 |
III |
≥20 |
IV |
<20 |
第六条 教师科研工作量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奖金由科研预算经费中支出。
表2
等级 |
A(≥60) |
B(≥40) |
C(≥20) |
D(<20) |
奖励额度 |
1000 |
800 |
600 |
不奖励 |
第七条 本办法统计的科研工作量为当年度工作情况,相关工作先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统计,再交到科研处审核。
第八条 年度考核科研工作量的工作由科研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底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第三章 教师科研成果积分方法
第十条 学术著作积分方法
表3:著作积分表 位:分/部
类别 |
级别 |
得分 |
备注 |
|---|---|---|---|
专著 |
国家著名出版社 |
100 |
国家著名出版社详见《广东培正学院附表1》。 |
一般出版社 |
40 |
||
编著、译著、教材 |
国家著名出版社 |
40 |
国家著名出版社详见《广东培正学院附表1》。 |
一般出版社 |
20 |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积分方法
表4:学术论文积分表 单位:分/项
学术期刊级别 |
得分 |
备注 |
T级 |
100 |
学术期刊分级方法详见《广东培正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
A级 |
80 |
|
B级 |
60 |
|
C级 |
40 |
|
D级 |
30 |
|
E级 |
20 |
|
F级 |
10 |
第十二条 专利成果积分方法
表5:专利积分表 单位:分/项
专利类别 |
得分 |
备注 |
发明专利 |
60 |
|
实用新型专利 |
40 |
|
软件著作权 |
20 |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第十三条 决策咨询报告积分方法
表6:决策咨询报告积分表 单位:分/项
级别 |
得分 |
备注 |
被国家级单位采用 |
60 |
被国家级单位、省部级单位、市厅级单位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
被省、部级单位采用 |
40 |
|
被市、厅级单位采用 |
20 |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积分方法
表7:科研项目积分表 单位:分/项
级别 |
得分 |
备注 |
国家级 |
100 |
科研项目得分分为立项分和结项分,立项分和结项分各为总分的50%。 |
省部级 |
40 |
|
市厅级 |
20 |
|
校级 |
10 |
|
横向 |
按照当年学校财务到账经费积分,每0.3万元计1分。 |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积分方法
表8:科研成果获奖积分表 单位:分/项
级别 |
等级 |
得分 |
备注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 |
凡我校教职工获得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区级的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奖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著作、论文和调研咨询报告3大类。 |
二等奖 |
90 |
||
三等奖 |
80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70 |
|
二等奖 |
60 |
||
三等奖 |
50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40 |
凡我校教职工获得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区级的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奖等,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著作、论文和调研咨询报告3大类。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区级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5 |
第十六条 艺术作品成果积分方法
表9:艺术作品成果积分表 单位:分/项
类别 |
等级 |
得分 |
备注 |
|---|---|---|---|
一类创作成果 |
获金奖 |
100 |
(1)一至六类创作成果详见《广东培正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完成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创作、设计成果,根据项目内容参照一类创作成果予以相应积分;完成广州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创作、设计成果,根据项目内容参照五类创作成果予以相应积分。
|
获银奖 |
95 |
||
获铜奖 |
90 |
||
获优秀奖 |
80 |
||
作品入选 |
70 |
||
二类创作成果 |
获金奖 |
60 |
|
获银奖 |
55 |
||
获铜奖 |
50 |
||
获优秀奖 |
45 |
||
作品入选 |
40 |
||
三类创作成果 |
获金奖 |
35 |
|
获银奖 |
30 |
||
获铜奖 |
25 |
||
获优秀奖 |
20 |
||
四类创作成果 |
获金奖 |
10 |
|
获银奖 |
9 |
||
获铜奖 |
8 |
||
获优秀奖 |
7 |
||
五类创作成果 |
获金奖 |
5 |
|
获银奖 |
4 |
||
获铜奖 |
3 |
||
获优秀奖 |
2 |
第十七条 不同层次的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项目、成果、奖励等不重复计算,计分原则为同一年立项的按最高得分计算,不同年份立项的按后续得分减前期得分计算。
第十八条 纳入积分的科研成果必须署名广东培正学院,且第一作者计得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完全列出或级别发生变化的,在评分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