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普通本科院校,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实施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省财政统筹整合相关省级高等教育专项资金,设立省级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1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高校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省财政统筹设立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结合省级财政整合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以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资金为主,统筹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强师工程(本科高校部分)、广东省高校人才引进专项等省级高等教育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的建议。

第三条 资金安排对象: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适当支持部委属、市属(不含深圳)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绩效目标:我省高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形成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承接和落实好高校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师队伍建设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重点建设领域取得新突破,“四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在全国的排位显著提升;高校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有若干所高校在全国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高校是“创新强校工程”实施主体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订本校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校内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安全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九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按照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确定。具体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办法(试行)》,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校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情况、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情况、科研能力和综合管理绩效等因素,并考虑相关修正因素,分类确定各校年度奖补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况给予专项奖补:

(一)获得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立项或国家奖励项目的省属学校;

(二)通过竞争性分配承担“创新强校工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高校;

(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奖补项目。

第十二条